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2016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含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下同)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发挥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2〕138号)、《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修订)》(闽师研〔2014〕25号)和《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开展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师委研〔2016〕24号)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四条所列人员除外)。
第四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1.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含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2. 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3.推迟毕业的研究生;
4. 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
5. 学制年限内课程出现不及格的研究生。
第五条 未缴清学费、住宿费,且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或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确因特殊困难无法缴清学费、住宿费的,请提交由导师作为担保人签名、单位领导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的说明。经审批获评的,奖金将优先用于缴交学费、住宿费(学校直接划账)。
第六条 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每个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三章 奖励标准、基本条件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公益事业,关心集体,主动承担学生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或重修课程,研究生期间所有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本条件适用于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
5.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研究生期间已在有CN刊号的正规学术正刊上正式发表论文、或研究生期间已正式出版作品、或研究生期间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专业竞赛中获奖、或研究生期间主持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申请者必须是署名第一作者(本条件适用于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6. 推荐免试研究生或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专业排名前20%(本条件适用于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7. 一年级研究生入学前3年内已公开发表文章、正式出版作品(申请者必须是署名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竞赛中获奖、或主持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上成果申请者必须是署名第一作者(本条件适用于一年级研究生)。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依据:
1.在符合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学院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申请学生学术成果择优推荐,学术成果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分值参考本细则第十条3. ①学术成果奖励分表格) 。
2. 在符合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院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申请学生博士入学前3年内的学术成果择优推荐,学术成果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分值参考本细则第十条3. ①学术成果奖励分表格)。
3. 在符合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院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申请学生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推荐,研究生期间综合得分=学习成绩(所有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0%+学术成果奖励分(0-14分)+思想政治与社会工作表现分(0-6分),择优推荐。
① 学术成果奖励分(最高不超过14分)
学术成果奖励分【研究生期间已正式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作品、代表院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竞赛获奖或主持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分值参考如下标准:
表一:学术论文奖励分
刊物级别 | 分值 |
CSSCI收录的核心刊物或更高级别刊物(含来源集刊) | 11-14 |
CSSCI(扩展版)刊物 | 8-11 |
具有所在专业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大学学报或相当级别 | 0-8 |
具有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资格的大学学报或相当级别 | 0-5 |
一般大学学报或相当级别 | 0-3 |
评委会认定的公开发行刊物等 | 0-1.5 |
如果有发表于高级别刊物且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高质量的论文,可视为学术表现突出破格推荐;参研的科研项目或者参编的教材,需要提供已经正式出版或正式发表的具体实物做佐证(论文要有CN刊号或者ISSN刊号,书要有ISBN刊号),其学术成果奖励分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如果参研的科研项目或者参编的教材尚未正式出版或者尚未正式发表,其学术成果奖励分不予认定。 |
备注:评委会将剔除篇幅不够,参考文献不足,发表于学术含量极低的刊物文章,即量化为零分。
表二:代表院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竞赛获奖奖励分
代表院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竞赛获奖 | 分值 |
国家级一等奖 | 14 |
国家级二等奖 | 12 |
国家级三等奖 | 10 |
地区一等奖 | 8 |
地区二等奖 | 7 |
地区三等奖 | 6 |
省级一等奖 | 5 |
省级二等奖 | 4 |
省级三等奖 | 3 |
同一赛事获奖奖励分不累加,取最高分,三等奖以下的奖项不予认定。 如果某一赛事有特等奖,则特等奖量化为一等奖的分值,一等奖、二等奖往下顺延计算,三等奖不予认定。 |
备注:评委会将剔除含金量低,获奖比例大的比赛获奖,即量化为零分。
表三: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奖励分
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奖励分 | 分值 |
国家级 | 3-4 |
省级 | 1-2 |
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负责人才能申报加分,仅是参与者不予加分。 |
表四:专著或者教材参编奖励分
独立完成的国家级出版社专著奖励分为0-14,省级出版社专著奖励分为0-8,合著的按6:4(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6:3:1(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或6:2:1:1(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第四作者)或6:2:1:0.5:0.5(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第四作者:第五作者)比例计分,排序第5位之后者参照第5位作者的比例计分。教材按乘以0.5的系数计分。
②思想政治与社会工作表现分(最高不超过6分)
A.基础分:2.4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年级、班级、党支部、团支部等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现象。
B.担任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党工部部长、助理辅导员加2.4分;担任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党工部副部长、年级研究生会主席、年级团总支副书记加1.8分;担任年级研究生会副主席1.2分;担任部长、主任、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班长、团支书、党工部中心主任加0.6分、其它学生干部加0.3分,担任学生干部分不累加,取最高分。校级学生干部,学院评审委员会将对照相关标准加分。
C.志愿服务(最高不超过1.2分),赴西部或者海外志愿服务加1.2分,其它由学院组织或学院认可的志愿服务活动每项目加0.1分,获评优秀志愿者再奖励0.1分。
D.社会工作突出表现分(最高不超过1分):包含学生干部履职情况,学生参加文体、公益活动情况等,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每参加一项文体活动加0.05分,同一活动参加多个项目,最高加0.1分,获奖每项可再奖励0.05分。
4. 在符合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院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申请学生学术潜力择优推荐,学术潜力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分值参考本细则第十条3. ①学术成果奖励分表格)。
5. 在某一领域做出突出的学术或社会贡献者,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可破格推荐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6. 对于总分结果没有显著差异但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的,如果一位评审委员提出动议,有两位评审委员附议,则评审委员会可采取票决制进行复议,尊重复议结果。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由福建师范大学研工部下达,学院将按照择优选拔、兼顾各专业和不同类型学位以及人数比例的原则评审推荐。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思政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和解释工作。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信息表》、提交科研成果和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竞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验毕归还),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所申请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名单,名单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保密材料除外)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将及时予以答复。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杜绝弄虚作假。在评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且所在单位不再补报人选。凡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时取消其之后在学期间的各类评优评先及奖助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