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外国语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17-01-23浏览次数:673

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2016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3〕3号)精神、《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闽师研〔2014〕26号)和《福建师范大学关于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师委研〔2016〕28号),为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学制年限内按时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研究生,下同)。

第三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二)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三)未参加校规校纪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参评学年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参评学年所有课程(成绩只给定等级的科目除外)平均成绩专业排名前80%(本条件适用于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六)推荐免试研究生或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专业排名前80%(本条件适用于硕士研究生新生)。

(七)由于三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研二学年未修读课程,因此三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方面不设基本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未在规定时间之前缴清学费,且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或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本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确因特殊困难无法缴清学费的,请提交由导师作为担保人签名、单位领导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的说明。经审批获评的,奖金将优先用于缴交学费(学校直接划账)。

第三章  奖励等级、标准与比例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为:

(一)博士研究生

一等奖学金15000元/生•年,约占全日制博士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10000元/生•年,约占全日制博士生总数的20%;三等奖学金6000元/生•年,约占全日制博士生总数的30%。

    (二)硕士研究生

一等奖学金10000元/生•年,约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6000元/生•年,约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20%;三等奖学金3000元/生•年,约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30%。    

(三)具体评奖人数以研工部当年度下达的指标为准。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依据:

(一)在符合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学院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申请学生参评学年学术成果择优推荐,学术成果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分值参考本细则第七条(四) ① 参评学年学术成果奖励分表格)。

(二)在符合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院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申请学生博士入学前3年内学术成果择优推荐,学术成果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分值参考本细则第七条(四) ① 参评学年学术成果奖励分表格)。

(三)在符合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三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院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申请学生参评学年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推荐,综合得分=参评学年学术成果奖励分(0-14分)+参评学年思想政治与社会工作表现分(0-6分),择优推荐。

(四)在符合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学院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申请学生参评学年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推荐,综合得分=学业成绩(参评学年所有课程平均成绩)×80%+参评学年学术成果奖励分(0-14分)+参评学年思想政治与社会工作表现分(0-6分),择优推荐。


①   参评学年学术成果奖励分(最高不超过14分)

参评学年学术成果奖励分,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分值参照如下标准:

表一:学术论文奖励分

刊物级别

分值

CSSCI收录的核心刊物或更高级别刊物(含来源集刊)

11-14

CSSCI(扩展版)刊物

8-11

具有所在专业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大学学报或相当级别

0-8

具有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资格的大学学报或相当级别

0-5

一般大学学报或相当级别

0-3

评委会认定的公开发行刊物等

0-1.5

如果有发表于高级别刊物且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高质量的论文,可视为学术表现突出破格推荐;参研的科研项目或者参编的教材,需要提供已经正式出版或正式发表的具体实物做佐证(论文要有CN刊号或者ISSN刊号,书要有ISBN刊号),其学术成果奖励分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如果参研的科研项目或者参编的教材尚未正式出版或者尚未正式发表,其学术成果奖励分不予认定。

备注:评委会将剔除篇幅不够,参考文献不足,发表于学术含量极低的刊物文章,即量化为零分。

表二:代表院校参加省级以上专业竞赛获奖奖励分

代表院校参加省级以上专业竞赛获奖

分值

国家级一等奖

14

国家级二等奖

12

国家级三等奖

10

地区一等奖

8

地区二等奖

7

地区三等奖

6

省级一等奖

5

省级二等奖

4

省级三等奖

3

同一赛事获奖奖励分不累加,取最高分,三等奖以下的奖项不予认定。

如果某一赛事有特等奖,则特等奖量化为一等奖的分值,一等奖、二等奖往下顺延计算,三等奖不予认定。

备注:评委会将剔除含金量低,获奖比例大的比赛获奖,即量化为零分。


表三: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奖励分

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奖励分

分值

国家级

3-4

省级

1-2

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负责人才能申报加分,仅是参与者不予加分。


表四:专著或者教材参编奖励分

独立完成的国家级出版社专著奖励分为0-14,省级出版社专著奖励分为0-8,合著的按6:4(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6:3:1(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或6:2:1:1(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第四作者)或6:2:1:0.5:0.5(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第四作者:第五作者)比例计分,排序第5位之后者参照第5位作者的比例计分。教材按乘以0.5的系数计分。


②参评学年思想政治与社会工作表现分(最高不超过6分)

A.基础分:2.4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年级、班级、党支部、团支部等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现象。

B.参评学年担任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党工部部长、助理辅导员加2.4分;担任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党工部副部长、年级研究生会主席、年级团总支副书记加1.8分;担任年级研究生会副主席1.2分;担任部长、主任、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班长、团支书、党工部中心主任加0.6分、其它学生干部加0.3分,担任学生干部分不累加,取最高分。校级学生干部,学院评审委员会将对照相关标准加分。

C.志愿服务(最高不超过1.2分),参评学年赴西部或者海外志愿服务加1.2分,其它由学院组织或学院认可的志愿服务活动每项目加0.1分,获评优秀志愿者再奖励0.1分。

D.社会工作突出表现分(最高不超过1分):包含学生干部履职情况,学生参加文体、公益活动情况等,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每参加一项文体活动加0.05分,同一活动参加多个项目,最高加0.1分,获奖每项可再奖励0.05分。

(五)在符合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院将优先推荐推免生,当推免生人数多于一等奖名额时,则依据推免生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推荐,推免生综合得分=复试成绩×80%+学术潜力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学术潜力奖励分(入学前3年内已公开发表的文章、正式出版的作品、或省级以上专业竞赛获奖情况、或主持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对于非推免生,学院则依据非推免生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推荐,非推免生综合得分=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80%+学术潜力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学术潜力奖励分(入学前3年内已公开发表的文章、正式出版的作品、或省级以上专业竞赛获奖情况、或主持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分值参考本细则第七条(四) ①   参评学年学术成果奖励分表格)。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和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享受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教民厅〔2015〕5号文件精神,考虑到“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下称“少干计划”)研究生的特殊性,经学校研究,从2016年起,具有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的“少干计划”研究生至少可获评三等学业奖学金。

(七)在符合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在某一领域(学术或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可破格择优推荐。

(八)当年度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院将统筹考虑,兼顾研究生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均衡性。

(九)学业奖学金分布,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不同类别硕士生的适当比例。

(十)博士、硕士研究生参评的科研成果正式发表的时间以学年为准。

(十一)对于总分结果没有显著差异但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的,如果一位评审委员提出动议,有两位评审委员附议,则评审委员会可采取票决制进行复议,尊重复议结果。

(十二)博士、硕士研究生,参评的成果要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申请者必须是署名第一作者。博士、硕士研究生新生,参评的成果申请者必须是署名第一作者。

第八条  申请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信息表》、提交学术成果、省级以上专业竞赛获奖证书、志愿服务等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毕归还),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所申请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名单,名单和《申请审批表》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研究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学业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按研究生工作部核定的各培养单位学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金额直接下拨至各单位奖助账户,由培养单位全面统筹评审和发放,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实行动态管理,即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在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金额内,动态调整各等次名额。若学年度获奖研究生数少于可评奖名额,培养单位可保留名额,未用完奖金可累积到下两个学年度使用。每三年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结存余款,收归学校统筹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细则由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