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11浏览次数:1450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我校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进修方式:

(一)学位(学历)进修: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学历)以及参加其它各类学位(学历)学习;

(二)非学位(学历)进修: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到重点院校和科研机构做访问学者,以及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岗前培训等各类专业培训。

第四条进修原则:

(一)按需择优派遣。各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或工作需要,制定学年度培养计划,教职工进修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岗位工作一致。教学科研单位安排的脱产进修人数累计不超过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的10%,应优先考虑重点学科教师、新办专业教师、青年骨干教师等。教学科研单位的党政人员、非教学科研单位的人员同学年参加进修人数一般不超过5%,其中10人以下的单位可选派1人。

(二)分类进修。教学科研人员进修的形式应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高级访学为主,鼓励教师到重点院校、中科院所属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或访学。学校鼓励支持取得校外全额资助赴国(境)外进修访学。非教学科研人员进修原则上须在本校进行。

第五条进修条件:

(一)申请参加进修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并愿意按本规定履行学成回校服务协议。

(二)申请参加进修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须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以上方可申报各类学历学位进修,且应尽可能报考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类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回(来)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且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三)由国家、省有关部门公派选送的访问学者,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选派,原则上应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且有项目和课题,访学时间不超过一年。

(四)自主申请参加访学进修,应为学科专业发展紧缺的教师,访学进修时间不超过一年,单科进修时间最长为半年。

(五)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岗前培训、外语培训以及各类短期业务进修等,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选派,时间不超过半年。

(六)在国内进修时间一学年及以上者,或在国外进修时间三个月及以上者,进修期满后,申请再次进修时间间隔原则上应达到两年以上。

第六条进修程序:

(一)各单位应制定学年度进修培养计划,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机关部(处)务会议研究后,向人事处提交《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培养计划表》。计划应具体到个人,未列入计划者,原则上不派出进修。

(二)列入计划的教职工本人应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在职进修申请表》,学院由所在系(教研室)和学院党政负责人审核,机关部处由科室负责人和部处负责人审核

(三)教学科研人员申请脱产进修的,应先将申请表交由教务处审核;学生思政辅导员应先将申请表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科级及以上干部应先将申请表交组织部审核;其他人员可直接将申请表送交人事处。

(四)人事处收到《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培养计划表》后,根据各单位教职工申请进修的条件和安排的原则、经费预算等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批。审批通过者方可报名参加进修学习,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报考参加各类进修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参加进修的教职工须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相关进修协议。对于未签订三方协议者,学校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及资助经费。

(六)教职工参加进修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年度考核,并保持与学校、所在单位的联系。

(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进修时间者,应提前三个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提出延期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延期申请表》,审核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攻读博士学位不超过两年。

(八)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并及时到所在单位、人事处办理回校报到手续,在一个月内将进修期间所形成的各类学籍档案材料转入人事处档案室。若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者,应及时将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送交人事处档案室,并办理学历学位更改手续。教职工进修期满后须在所在单位开展一次学习进修汇报会,经鉴定合格予以报销进修期间相关费用。

第七条进修待遇:

经学校批准参加的各类进修人员,进修期间(含批准的延长期限)的待遇如下:

(一)工资福利待遇。

1.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的人员,未脱产进修期间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等,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予以暂时代存(生活困难者可申请一定额度的生活费),待其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回校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分期返还其脱产期间代存的工资。

2.参加非学历学位进修的人员,若在国内脱产进修时间一学年及以上者,或在国外进修时间三个月及以上者,其工资予以暂时代存,待期满回校报到并考核鉴定合格后予以分期返还代存的工资。

3.参加各类进修的人员,进修期间的工资之外的津贴待遇根据其进修期间表现、完成岗位工作情况等予以发放。

(二)职称评审。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条件,达到所聘用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进修期间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进修期间费用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如需支付培养费,学校资助培养费总额的二分之一,最高不超过2万元。赴外地攻读博士学位者,住宿费按就读学校住宿标准予以实报实销(1500元以内),并按财务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每学年往返一趟差旅费。

2.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学位者,学校一般不资助培养费。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者,学校不资助费用。

3.由国家、省有关部门公派选送的国内访学进修等,其进修培养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资助其访学所需的培养费或差旅住宿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4.由国家、省有关部门要求选送的骨干教师培训等,其培训费用按国家、省里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5.自主申请访学进修者,如需支付培养费,学校资助培养费的三分之一,最高不超过3000元。

6.参加教师进修班、岗前培训、外语培训以及各类短期业务进修等,学校支付二分之一的培训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进修管理:

(一)教师参加各类在职进修,期满后须回学校服务。服务期从回校工作后开始计算。

1.攻读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均追加八年服务期,其它各类进修追加五年服务期(三个月及以上一年以内的国内进修追加三年服务期)。

2.进修期间经学校同意延期的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回校后相应追加延期阶段的服务年限。

(二)因个人原因造成中途退学、无法完成进修任务、擅自更改定向委培单位,或期满毕业后未按期回校者,应向学校支付违约补偿金(退还进修期间的进修费用和学校发放的工资津贴等待遇,并交纳每年5000元的服务期违约费)。若回校服务期未满提出调离、辞职等,应根据所缺的服务年限按比例支付上述违约补偿金。

(三)未经学校批准在外脱产进修、延期申请未获得学校批准或未按期回校工作者,学校停发其工资待遇等,并根据调配、考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