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关于选派优秀学科(专业)带头人赴海外访学研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23浏览次数:980

关于选派2016年高等学校优秀学科(专业)带头人赴海外访学研修的通知

福建师范大学人事处

师大人〔2016〕163号


各学院: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选派2016年高等学校优秀学科(专业)带头人赴海外访学研修的通知》(闽教师〔2016〕21号)文件,请各学院按选派条件做好组织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本科高校优秀学科带头人海外高端访问学者项目50名,分配给我校名额8名。若学院推荐人选超过1名的,按优先顺序排序。

二、访学研修期限

  访学研修期限为1年,可在2年内分段完成。

  三、选派条件

  (一)人选派条件

研修人选应符合《福建省高等学校千名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实施办法》(闽教人〔2011〕110号)规定的相应选派条件。具体如下:

  1.5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和职称要求);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一般应是我省本科高校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应围绕我省产业发展和高校内涵建设需要遴选研修人选,注重选派高校重点学科中已有一定建树的学科带头人。

(二)研修人选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派出人员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入选的研修人选外语水平未达到以上要求的,应在入选后一年内达到要求后方可派出):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并达到合格标准(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

  2.托福成绩80分以上;

  3.雅思成绩6.0分以上;

  4.与所派往国家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

  5.近10年曾在与所派往国家同一语种国家留学1年或连续工作1年以上;

  6.曾参加教育部所属培训机构举办的相应语种高级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2年内有效)。

  四、访学研修国家和学校

  本科高校优秀学科带头人原则上应到对口访学专业排名较前的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访学研修。

  五、资助经费

省财政对本计划提供经费资助,本科高校优秀学科带头人每人15万元。

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上级部门公派的出国留学项目,访学研修经费除上级部门公派出国资助外,再按照学校遴选出国访学进修资助标准给予教师个人配套补齐资助经费,即经费资助标准为实报实销往返一趟国际旅费和签证费(含赴外签证往返旅费),访学期间每月伙食费、住宿费、医疗保险费等开支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文件标准内包干补助。根据《福建师范大学选派教师赴国(境)外留学进修项目管理办法》,若上述学校配套资助经费低于校留学回国人员科研资助费,个人回校后可以项目方式申请差额部分经费。

  六、申报材料

  推荐人选须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要求如下:

  (一)推荐报告1份。说明本科高校优秀学科带头人海外高端访问学者人选推荐选拔情况(需注明经单位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学院盖章。

  (二)《福建省高等学校千名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申请书》(附件1,一式4份);

  (三)申请书附件材料(一式1份),一般应包括:

  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海外学历还需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职称证书和外语水平证书复印件;

  3.主要成果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包括代表性论著、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获得专利、产品等;

  4.海外高校、研究机构或大型企业的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若有);

  5.其他在申请书中所填报内容的支撑或证明材料。

  (四)《福建省高等学校千名学科带头人海外研修人选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式1份)。

申请书和附件请分别装订成册。附件材料请按要求提供,并编写目录和页码。附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由申报高校负责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学院公章(论文论著只需在封面或首页盖章)。

七、其他事项

入选的研修人选未按要求在期限内派出的,自动取消该批次的资助资格,其资助经费作为下一年度海外访问学者经费重新安排。

  请各学院于2016年7月8日前,将以上申报材料交至人事处师资管理科,申请书和汇总表发送至邮箱rscszk@fjnu.edu.cn

联系人:杨君火、陈巧慧,联系电话22867361。

(附件请从人事处网站下载)


  附件:1.福建省高等学校千名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申请书

        2.福建省高等学校千名学科带头人海外研修人选推荐情况汇总表 

  人事处

  2016年6月29日 

福建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6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