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赴国(境)外访学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
发布人:林荣 | 发布时间:2018-06-07 | 浏览次数: 1253 |
为了推进大学教育国际化,加强我院学生的国际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依据《福建师范大学关于从学生奖贷金中设立专项奖助学金的实施办法》,特设立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生赴国(境)外访学励志奖学金。凡符合条件的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均可依此办法申请本励志奖学金,完成出国(境)学习、实习等任务。
一、资助对象
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评定等级及金额
本奖学金从我院学生奖贷金帐户提取,比例不超过当年3月1日学生奖贷金余额的25%,在此前提下并实行总量控制,即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具体分为如下等级:
(一)特等奖学金,每人10000元。
(二)一等奖学金,每人7000元。
(三)二等奖学金,每人 5000元。
(四)三等奖学金,每人3000元。
(五)短期项目奖学金(针对赴外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学习交流项目),每人1000-2000元(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不同项目具体情况而确定)。
三、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与要求
1. 热爱祖国, 品德优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学习努力,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4. 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
5. 在外学习交流期间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持与学院、老师的联系,定期汇报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服从学院安排。
(二)等级条件
1. 特等奖学金,学习表现特别优秀,综合素质高,平均学分绩点应不低于3.5;
2. 一等奖学金,学习表现优秀,综合素质高,平均学分绩点应不低于3.2;
3. 二等奖学金,学习表现优秀,综合素质高,平均学分绩点应不低于3.0;
4. 三等奖学金,学习表现优良,综合素质高,平均学分绩点应不低于2.5;
5. 短期项目奖学金,学习表现优良,综合素质较高,平均学分绩点应不低于2.5。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申请资格
1. 当学年受到党团纪或校级处分(含留校察看未解除的);
2. 当学年受到两次学院通报批评;
3. 当学年必修及限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需要重修的。
三、评定程序
(一)学生申报。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应在赴外学习交流前至少15天向学院递交奖学金申请书。
(二)学院审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奖学金申请者进行评审。
(三)名单公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的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应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四)奖金发放。学院根据本办法、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和《奖学金签领表》到财务处办理奖学金发放手续。
四、注意事项
(一)本奖学金优先从外国语学院学生奖助经费项目列支,但不得影响每年优秀学生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正常发放。若该经费项目不够开支,则从外国语学院“郑声滔校友奖教助学基金”进行补充。
(二)由于本奖学金实行总量控制,若符合条件的申请总额超过控制总量额,学院将依据申请者平均学分绩点高低进行奖励等级的调整,即对排名靠后的申请者调低奖励等级。
(三)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赴国(境)外学习交流者,若资助款不足以涵盖境外学费与基本生活费,可申请本奖学金,由学院视情况确定资助级别;已获得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交流学习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可以申请本奖学金。
(四)接受本奖学金资助出国(境)的学生必须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责,对在外表现不好的学生,学院有权追讨已发放的奖学金并交还学校。
(五)学生中途中断访学的,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金额。
(六)学生访学结束后应按期回国报到,提交《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出国(境)访学资助考核表》(见附件1),并于访学结束两周内在学院作一次公开访学报告(假期顺延)。
(七)访学结束,逾期不归的本科生,学校将全部追回资助费用,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受资助的访学本科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因申请自费留学等原因无法获得本校本科毕业证书的,须退还全部资助金。
五、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