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院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开阔视野,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计划
第二条资助对象:学制年限内(按计划学成回校时段需在学制年限结束前)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特别优秀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和正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年资助人数:学院学术委员会视当年度研究生申请情况而定。
第四条资助标准:每生6~1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访学期限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访学期限为6~12个月。
第六条访学内容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具有较强的学科前沿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
第七条访学单位应是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
第八条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思想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秀,研究生期间曾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一等学业奖学金;
(三)科研潜力大,成果突出(入学后博士至少在具有本学科博士点单位学报级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硕士至少在具有本学科硕士点单位学报级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
(四)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听说能力,符合到访学国家和访学单位的相关语言要求。
(五)能按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和专家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资助”的选拔方式。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申请表》;
(二)国外高校或研究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及复印件(含中文翻译件);
(三)本科、硕士、博士期间的成绩单及复印件;
(四)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近五年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六)访学计划书(中外双方导师签字认可);
(七)两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家的推荐信。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筛选、择优推荐,资助人选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研究生及其国内担保人与学院签署《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协议书》,担保人承担访学研究生按时完成访学计划并按期回国的责任。
第十三条 获资助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国外访学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访学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及导师将加强与研究生访学单位和研究生的联系,履行培养和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访学研究生应保持与国内导师和学院的联系,定期汇报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七条 访学结束后,研究生按期回国报到,提交《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访学考核表》和专业学术成果。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经费从学院学科建设经费开支,主要用于研究生访学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含国际国内)、签证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以及住宿费等。
第十九条 回国办完报到手续,经考核合格的,可报销全部额度的资助金。
第二十条 因个人原因中途中断访学的,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时回国的访学研究生,学院将追回全部资助费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追回的费用,由担保人支付。
第二十二条 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参考标准见下表:
实际访学时间 | 资助上限(人民币) | 备注 |
6个月 | 6.00万元 | |
7个月 | 6.65万元 | |
8个月 | 7.30万元 | |
9个月 | 7.95万元 | |
10个月 | 8.60万元 | |
11个月 | 9.25万元 | |
12个月 | 10万元 |
注: 1. 资助在限额内冲账报销,含签证费、往返旅费和基本生活学习费用;超支部分由访学个人承担;
2. 冲账报销时请随带《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考核表》;
3. 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干使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零用费等,每人每月标准如下:美洲、欧洲、大洋洲国家及新加坡6500元人民币,日本、香港6100元人民币,台湾4300元人民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