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各位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同学:

   请老师们于115日前把意见反馈到韦群老师或者雅缘老师邮箱,同学们按年级群通知方式反馈意见,最后汇总给炎奎老师。


附研究生院通知:

各学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闽师研〔2017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际,研究生院对《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文件进行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期全面提升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进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

请各学院于116日(下周一)前,将对文件修订意见或建议发至研究生院邮箱:xwpyb@fjnu.edu.cn,或纸质修改稿交至研究生院学位与培养办公室汪启思处,联系方式:22867439












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细则。【原文件

第二条  本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为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原文件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修订

第四条 因作弊、剽窃、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原因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申请授予学位:【修订
(一)在受以上该类处分后有突出表现,且该类处分已解除;

(二)学位论文评阅由学校“双盲”送审且评阅结论合格。

第五条  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工作每年受理2次。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参加并通过资格审查、学位论文文本复制比检测、评阅以及论文答辩后,方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修订】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申请学位的条件

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任务,考核成绩合格,完成学校规定的学术活动和科研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其申请硕士学位的,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修订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其申请硕士学位的,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修订

第七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学位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结论正确,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和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修订

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可采用案例型论文、决策型论文、应用基础研究论文和高水平的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修订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修订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对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情况、完成质量及学术水平写出详细评语,提交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参加论文评阅的意见。学位论文的评阅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修订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评阅结论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可参加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答辩的具体要求、答辩程序、答辩时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文件

第十条学位授予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政治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学术活动和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有详细记录。修订】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审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前10天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请授予学位的有关材料(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原文件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议,对全体硕士学位申请人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原文件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申请学位的条件

学校正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任务,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校规定的学术活动和科研要求,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其申请博士学位的,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原文件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要能够体现申请人在论文选题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贡献;学位论文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学位论文结论正确,资料和数据翔实可靠,论证和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学位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修订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修订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与评阅

(一)学位论文预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博士学位论文情况、完成质量及学术水平写出详细评语,提交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在审查学位论文和审议评语过程中,应安排博士学位论文进行预答辩。在预答辩举行的前5天内,博士研究生应将本人的博士学位论文送交各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原文件

预答辩工作的具体要求:导师和指导小组成员组成预答辩委员会,博士研究生向预答辩委员会全面报告学位论文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尤其要对学位论文创造性成果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汇报和具体说明),认真听取预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意见。预答辩委员会要以严肃、科学的态度,对所审核学位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学术水准进行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该学位论文是否参加学位论文评阅进行表决,形成审核意见。【修订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

评阅结论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可参加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答辩的具体要求、答辩程序、答辩时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文件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对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议的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情况、政治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学术活动和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有详细记录。【修订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审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前10天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请授予学位的有关材料(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原文件

(三)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议,对全体博士学位申请人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原文件

第十六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新增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除了履行经批准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等特别规定之外,申请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新增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新增

第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新增

第二十条  博士、硕士学位证书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校在发给学位证书的同时,应将其学籍档案材料同时存入研究生人事档案。【原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相关材料要归入其学籍档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校学位办将每年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原文件】

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答辩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应交存校学位办、图书馆、档案室和所在学院资料室各一份。已授予博士学位的论文递交国家图书馆及其它有关机构;已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递交其它有关机构。【原文件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违反国家、省和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查实并提出认定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定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出是否撤销已经授予学位的决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可由研究生本人向学校申请,经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于2017年月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20171031